今天是:2025年5月12日 星期一  
首 页|企业建站|质量投诉|行业资讯|企业新闻|食品企业|绿色企业|产品供求|政策法规|展会信息| 招商引资
新闻类别
    行业资讯     
    企业新闻     
    展会信息     
    招商引资     
    政策法规     
    绿色知识     
    站内栏目     
    质量投诉     
推荐企业 更多...
    日照市岚山区盛华绿茶机械...
    日照岚润茶业有限公司
    莒县茶业加工厂
    五莲县茶叶公司
    五莲县神农茶庄
    宾至茶行
    日照市莲城千与绿茶厂
    五莲西岸安溪铁观音专卖店
  信息类别

食品安全危机产生的原因

来源:江苏法制报 发布时间:2008-10-20 9:15:28 阅读:549
 
王 梅 蔡本政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无论是否出现了危害结果,均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前,这一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一是国家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瑕疵;二是刑法对这类犯罪的量刑幅度偏低。建议:一是完善国家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二是提高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处罚力度和处罚范围。对这些不法分子,除了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外,还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特别是对造成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肇事者,更要严惩不贷;三是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管力度,对卫生、防疫、质检、工商等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严厉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严厉打击,确保我国食品的安全。

山东企业在线|日照房产|日照物流 |日照酒店 |日照律师网|日照茶网|中国绿茶网|日照黄页网|日照商业地产
日照食品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日照黄页传媒有限公司
热线:0633-8922114、13863387797  Email: rz96114@163.com 
地址:日照市安泰星河港湾商务楼C座412
鲁ICP备100168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