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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生效!《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日照食品网 发布时间:2024-8-12 15:04:27 阅读:201
 
为适应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新要求,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晰了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责任与中央厨房、配送中心和门店责任,指导连锁餐饮服务企业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生效。
《办法》共五章24条,分为总则,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中央厨房、配送中心和门店,监督管理,附则等。本省行政区域内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含区域总部)、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食品安全管理,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办法》完善了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概念。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同一总部或分支机构,实施统一的采购配送、质量管理、经营指导,或者品牌管理等规范化管理活动的企业。
细化了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责任。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应当落实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运营管理、统一开展自查、统一进货查验、统一配送管理、统一应急处置等“六统一”要求。如,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建立并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和机制。
优化了连锁餐饮门店职责。明确连锁餐饮服务企业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要求。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门店为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明确食品安全员,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根据《办法》,对符合第5条、第8至14条规定且一年内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及其所属直营门店或按照直营门店模式管理的其他门店,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风险等级评定时,可以在原评定风险等级基础上,降低1个风险等级(最低为A级)。
(大众新闻记者 王鹤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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