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度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第十一批)
为深入推进“消除重大隐患、守住安全底线”2023年全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扎实开展,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日照市应急管理局整理了一批涉重大隐患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典型执法案例,现将2023年度第十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
山东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等案
2023年8月,省异地执法检查组联合东港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该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2、该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GB 55037-2022)8.3.3条),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条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东港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例二
日照某气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9月,日照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开发区开展示范执法活动,随机抽查日照某气体有限公司,检查情况: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该公司负责人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案例三
山东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有限空间辨识不全案
2023年5月,省异地执法检查组联合日照经开区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到山东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5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
该公司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一)的规定,日照经开区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专职安全员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案例四
日照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根据群众举报,日照高新区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日照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情况:1.企业使用非水性油漆,调漆室、喷漆间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2.企业喷漆间外墙安装送风机不符合防爆要求,使用非防爆电机,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该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日照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日照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原标题:《曝光!日照市应急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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