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质监局了解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于9月1日正式施行,但鉴于部分食品生产企业目前仍有一定数量的食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在12月1日前,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 《规定》的执法查处期从今年12月1日开始,它从标识内容和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详细规范,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和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要求,同时还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广大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能够直观地从包装标识上获取反映食品真实情况的内容。 《规定》中明确要求食品标识中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新《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增加了一条新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食品产地无论是否与生产者地址一致,均为必须标注的内容。例如,某公司总部在北京市,下设一分公司在日照市,如果标签标注了总公司和分公司两个地址,那么食品到底是在北京生产的还是在日照生产的,没有标注产地时就不明确;如果食品在日照生产,而标签上只标注了北京总公司的地址,不标注产地的话就会使人误以为该食品是在北京生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