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包装日期”不是“生产日期”,两者不能混淆是非。可以说,商家这种将包装日期当生产日期标注的行为,不仅对消费者存在着一定的误导作用,而且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给消费者留下了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要求,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可见,散装食品的“包装日期”不仅不能随意标注,而且更不能替代“生产日期”。
但据了解,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类似散装食品“包装日期替代生产日期”的现象十分普遍。这说明,“散装食品”已游离在“监管之外”。
笔者以为,对散装食品“包装日期替代生产日期”行为,还需“监管发力”。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要对散装食品进行全程、全链条的督查,一旦发现类似“包装日期替代生产日期”行为,就应给予严厉查处,不妨通过“高额罚单”“黑名单”“从业禁止”等多种处罚机制,让其付出经济代价、诚信代价、法律代价,促其遵规守法,切实守护好食品安全。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散装食品时,也要注意观察散装食品的色泽、形状、质地有无变质、腐烂现象。如果一旦发现类似“包装日期替代生产日期”行为,应积极大胆地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更确保自身“舌尖上的安全”。
□ 廖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