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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把好食品“进口”关

来源:日照食品网 发布时间:2022-1-16 15:23:39 阅读:871
 

民以食为天——“进口”的东西是天大的事情。近年来国家实行最严格的食品监管措施,食品“放心程度”大大提高,但利用保健食品、儿童食品骗取财物的行为时有发生,有必要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依法惩治利用保健食品“坑老”“欺小”的行为。

日前,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司法解释,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为保护“舌尖上的安全”再加一把“锁”。该司法解释中的一个亮点是,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销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诈骗财物,符合刑法条文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坚决依法惩治利用保健食品等骗取财物的行为。

按解释,凡是生产、销售过期食品,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按上限处罚,表明这些行为具有较高食品安全风险和社会危害程度。

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刻也不能停歇。过去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3.8万余件,判决人数5.2万余人。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完善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将充分发挥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作用。

来源:昆明日报 泓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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