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
张店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三则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店博佰超市因经营10袋超过保质期食品海底捞调味料,没收违法所得19元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淄博渔之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罚款10000元整。
张店傅家镇鸿牌全羊馆因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罚款2000元整。
详情如下
1 当事人:张店博佰超市(经营者:毛林景)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海底捞调味料共计10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元;2、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20019元。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零年八月十二日
2 当事人:淄博渔之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淄博渔之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停业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补办了相关许可证件,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整。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零年八月十二日
3 当事人:张店傅家镇鸿牌全羊馆(经营者:李洪排)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留存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涉案产品的进货票据复印件、鸡蛋合格证明、当事人购进鸡蛋的微信支付截图、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一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检结果确认回执一份、当事人更换供货商后鸡蛋采购凭证和合格证。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之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五项进行处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整。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零年八月七日
另外,8月17日,
张店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张店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因卫生情况不合格警告、处罚
一批理发店、宾馆、健身房、公寓……
看看有你常去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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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张店区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于晓璇 审核:郝峰 校对:张征
【来源:鲁中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