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验证码: 企业注册 忘记密码
今天是:2025年5月31日 星期六  
首 页|企业建站|质量投诉|行业资讯|企业新闻|食品企业|绿色企业|产品供求|政策法规|展会信息| 招商引资
新闻类别
    行业资讯     
    企业新闻     
    展会信息     
    招商引资     
    政策法规     
    绿色知识     
    站内栏目     
    质量投诉     
推荐企业 更多...
    日照市岚山区盛华绿茶机械...
    日照岚润茶业有限公司
    莒县茶业加工厂
    五莲县茶叶公司
    五莲县神农茶庄
    宾至茶行
    日照市莲城千与绿茶厂
    五莲西岸安溪铁观音专卖店
  信息类别

销售过期食品,淄博一超市被罚!

来源:日照食品网 发布时间:2020-8-23 16:00:44 阅读:512
 

8月19日

张店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三则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店博佰超市因经营10袋超过保质期食品海底捞调味料,没收违法所得19元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淄博渔之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罚款10000元整。

张店傅家镇鸿牌全羊馆因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罚款2000元整。

详情如下

1 当事人:张店博佰超市(经营者:毛林景)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海底捞调味料共计10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元;2、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20019元。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零年八月十二日

2 当事人:淄博渔之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淄博渔之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停业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补办了相关许可证件,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整。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零年八月十二日

3 当事人:张店傅家镇鸿牌全羊馆(经营者:李洪排)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留存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涉案产品的进货票据复印件、鸡蛋合格证明、当事人购进鸡蛋的微信支付截图、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一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检结果确认回执一份、当事人更换供货商后鸡蛋采购凭证和合格证。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之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五项进行处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整。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零年八月七日

另外,8月17日,

张店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张店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因卫生情况不合格警告、处罚

一批理发店、宾馆、健身房、公寓……

看看有你常去的吗?

(图片可放大查看)

来源:张店区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于晓璇 审核:郝峰 校对:张征

【来源:鲁中晨报】


山东企业在线|日照房产|日照物流 |日照酒店 |日照律师网|日照茶网|中国绿茶网|日照黄页网|日照商业地产
日照食品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日照黄页传媒有限公司
热线:0633-8922114、13863387797  Email: rz96114@163.com 
地址:日照市安泰星河港湾商务楼C座412
鲁ICP备100168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