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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例食药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4被告被如此判罚

来源:齐鲁晚报 发布时间:2018-7-23 10:29:37 阅读:243
 

  7月17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曾某华、曾某灵、曾某凤、张某山四人产品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判决四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发布警示公告并赔礼道歉。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17年7月1日修订施行以来,山东省判决的首例食药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间,曾某华在北京市某区加州小镇出租房内生产假药“喘泰欣”胶囊、“痛诺宁”胶囊,并以“中国呼吸道疾病康复总院”“ 中科痛风骨病康复中心”等虚假单位名义通过网络发布广告的方式向他人销售;同时以“美国辉瑞药业及中国生物医药癫痫病研究所”的名义销售假药“癫痫安肽胶囊”。张某山为曾某华生产假药提供原材料及生产工具。曾某娥受雇于曾某华包装药品、收取原材料并发送快递。期间,曾某华以曾某娥和他人名义与北京某快递公司签订代收货款的协议。曾某灵系该快递公司员工,其收取曾某华支付的额外报酬,代曾某华填写快递单据、在待邮寄假药中放置虚假宣传册、打印虚假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并加盖虚假单位印章。2013年至2015年,该快递公司向曾某华以曾某娥和他人名义开具的户头返还代收款共计380余万元。2015年6月9日、11月12日,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向烟台市公安局出函认定涉案的“喘泰欣”“痛诺宁”为假药。

  2017年3月22日,张某山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曾某灵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80000元;曾某娥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8年3月1日,曾某华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0元。

  2017年5月6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登载公告,督促符合条件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曾某华等人生产、销售假药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相关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7年9月1日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一、判令被告消除危险,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发布警示公告;二、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围绕公益诉讼主体、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程度等一系列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辩论。

  四被告均当庭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并对自己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以及对消费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深感后悔,表示接受审判结果,并公开发表道歉信向广大消费者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国家实行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制,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生产、经营药品。四被告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依法判决:一、四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发布警示公告(已履行);二、四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当庭表示不上诉,四被告庭后按要求缴纳了案件受理费,并主动办理了发布道歉公告的相关手续。齐鲁壹点记者 崔岩 马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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