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2017年1月5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共10章91条,这是该条例自2012年颁布施行以来的第一次修订,对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覆盖全过程的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要求,进一步依法保障我省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的背景 现行条例(2012年版)对规范我省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条例施行4年来,我省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与此同时,我省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一步改革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适应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需要,解决当前我省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一是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需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条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现行条例规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三个部门分别承担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职责,实行分段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餐饮具集中消毒等监督管理职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一步改革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贵州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精神,印发了《贵州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对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了重大调整,改变了分段监管的体制,并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衔接,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等监督管理职责,质量监督部门承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等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农业行政部门承担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和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等。这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需要在地方性法规中予以固化和体现,所以相应要对现行条例关于监管体制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二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相衔接,解决“三小”存在突出问题的需要。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为解决我省“三小”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本次条例修订在原有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管理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细化,并新增对小餐饮的监督管理内容。 三是补充完善监管制度,解决我省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需要。食品安全链条长、环节多,涉及多方面问题。如何解决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散装食品管理,对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生食畜禽血及生食畜禽肉进行控制、加强风险管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经营场所之外设有仓储设施、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以及提供食品仓储和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如何监管,如何完善监管手段,建立最严格的全程监管制度等,需要在法律制度上予以完善,作出回应。 二、修订的过程 条例修订列入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初开始着手修订起草工作,并与省人大常委会研究明确:条例修订主要是针对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和明确的内容进行制定,上位法规定和明确的内容原则上不再进行制定和保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全省9个市州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还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赴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黔西南州、仁怀市开展了实地调研座谈,了解基层情况,听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意见,共收到意见200余条,并就修订有关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形成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省人大。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省人大代表、有关部门、专家、行业协会和企业等的意见,共同研究,还到省内部分市、州和甘肃省调研,听取意见。2015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人大代表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在省人大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研究解决有关问题。2016年5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2016年7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务院食安办有关地方立法对“三小”的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与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积极沟通协调,在原条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管理完善和细化的基础上,新增对小餐饮的监督管理内容纳入条例修订草案中。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又多次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就有关问题,特别是对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及白酒销售等是否在条例中作出专门规定进行专题研究、论证。条例修订草案经过广泛调研,听取意见,已经比较完善、成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017年1月5日,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获全票通过。修订后的条例的颁布,是立法机关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的又一重要成果。 三、修订的总体思路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这一总体要求,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积极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食品安全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省政府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二是补充完善全过程监管制度。对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食用农产品销售、散装食品等食品生产经营各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补充完善相关制度,突出对各个环节和难点的监管不留死角。 三是突出对高风险食品的严格监管。明确禁止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生食畜禽血及生食畜禽肉,小餐饮不得进行生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制售,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是加强监管方式创新。明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四、修订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此次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精神的具体体现,以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为重点,强化监管手段,解决当前我省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为严格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对于依法进一步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有利于推动我省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我省食品行业发展很快,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品种档次更加丰富,但食品行业整体的规模、水平还不是很高,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方式在整个食品行业中所占比重不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众多,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比较突出。修订条例,可以更加严格地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以良好的质量、可靠的信誉推动食品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不断发展,从而更好地促进我省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此次修订条例,在管理体制上,用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同时,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明确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并把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这些制度上的完善,有助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从而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