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三小”(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与民生息息相关,在方便群众生活、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具有数量多分布散、生产经营条件差、市场主体资格不全、生产经营不规范等特点,一旦管理不到位,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1月18日闭会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从政府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管理模式和监管措施、从业者责任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对食品“三小”管理作了规定。《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据初步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省纳入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近18万家,从业人员33万多人。”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介绍,《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卫生、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要求,食品小作坊应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场所,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小餐饮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利介绍,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条例》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条例》提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实行综合治理、统筹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进入集中区域、店铺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公众的原则,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在划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公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情况下,可以在城镇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点经营。(记者 赵君 贾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