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抽检食品不合格情况公布后,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核查,该批次生猪肝是由临沂东方购物广场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店从华苑农贸市场流动摊贩处购进的,并非某大品牌产品。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临沂东方购物广场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店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9.5元;罚款50000元;责令整改。
此外,临沂东方购物广场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店销售的1批次鲫鱼孔雀石绿超标,抽样单编号SCLT1613N00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相关产品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临沂东方购物广场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店于2016年2月13日购进鲫鱼15斤,截止3月7日,已全部销售完毕,被抽样单位经营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孔雀石绿的鲫鱼的行为涉嫌犯罪,此案已于3月29日移送至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查处。(记者 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