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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全面建立起食药监管与检察监督协作机制

来源:日照食品网 发布时间:2016-8-3 15:16:11 阅读:211
 
      近日,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促进《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近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全面建立起食品药品监管与检察监督协作配合机制。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应当立足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将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有效对接,切实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食品药品安全司法保护强制力,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创新食品药品安全司法保护方式,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司法保护机制,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预防、教育等手段,依法、规范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督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厉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职务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提供应有的司法保护,促进执法人员积极查办食品药品违法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同时,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尉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纠正;发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移送而不移送犯罪案件,应当督促移送。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及时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报送检察机关;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为保证协作配合落到实处,《意见》同时确定健全和完善6项工作机制:

      一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二是联合挂牌督办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遇有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以及舆论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会同相关部门与检察机关挂牌督办,必要时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共同做好线索研判、案件定性,提供司法协助。检察机关办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相关案件,可以调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卷宗,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

      三是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并逐步实现网上线索移送、受理、监督;

      四是案件信息发布沟通协作机制。检察机关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布重大、典型案件;

      五是业务交流机制。检察机关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开展专业培训、案例研讨等形式,分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及职务犯罪案件的成因、预防对策等,引导规范执法人员正确充分履职尽责,提高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六是工作联络机制。检察机关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自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举措和工作进展情况、查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情况,研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重大、复杂、疑难及其他问题。 新华网济南(通讯员 王之香 张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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