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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证券时报网 发布时间:2015-11-18 13:57:12 阅读:2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17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下午15:00-2015年11月1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建新北路150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滕用雄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8,444,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0272%。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8,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0113%;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59%。

  3、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5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9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取消舟山投资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43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911%;反对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其中,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8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8.5969%;反对14,1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1.4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0,8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969%;反对14,1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031%;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或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43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911%;反对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其中,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8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8.5969%;反对14,1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1.4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0,8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969%;反对14,1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031%;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9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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