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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公布新办法 冒用“日照绿茶”标志将受严罚

来源:日照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5-10-23 9:43:01 阅读:350
 

今后,冒用“日照绿茶”标志或者以外地茶冒充日照绿茶、以低等级日照绿茶冒充高等级日照绿茶的,将受到严厉惩罚。近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第97号令,公布了最新的《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日照绿茶有了更规范的保护管理办法。

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以外地茶冒充日照绿茶,或者以低等级日照绿茶冒充高等级日照绿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或者冒用专用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在茶叶加工过程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茶叶作为原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本办法所称的日照绿茶是指茶叶鲜叶全部产自日照市的现辖行政区域,并在日照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地理标志产品日照绿茶》等相关标准生产的绿茶。生产者若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和证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茶叶鲜叶产地的证明;生产场所所在地证明;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日照绿茶》等相关标准的检验报告;遵守《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承诺书。最终,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后,发给《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

                                            (记者 刘祥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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