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记者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我市修订出台了《日照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1月17日已开始实施。《办法》就举报形式、举报适用范围、奖励保障及监督、举报奖励受理程序等内容做出了细化规定。
据了解,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种植养殖使用违禁药物、购销加工病死畜禽或畜禽产品中注入其他物质、加工经营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或肉类制品、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规进行餐厨废弃物及其他残渣油脂粗炼加工、存储转运、批发销售的、以餐厨废弃物及其他残渣油脂炼制的“地沟油”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的、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14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均属于奖励范畴。
《办法》规定,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符合“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发生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的、具体的被举报方;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者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等条件。
被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有关部门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举报奖励设为以下四个等级,奖励金额在200元到30万元之间不等,举报者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还可获更高奖励。市民可通过拨打12331等投诉举报电话,或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投递信函等方式进行举报。
此外,《办法》强调建立举报受理、移交、查处、奖励及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严禁将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等相关信息公开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记者 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