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针对之前公布的《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稿”)召开了论证会。与会的多位专家代表认为,对于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不宜过于严苛,不要管得过细,需有的放矢,平衡政府服务和管理的关系。
据省食安办不完全统计,我省有食品小作坊2万多个,从业人员20多万人;各类摊贩30多万,从业人员60多万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牧表示,对于它们的管理,门槛不能太高,条件不能太苛刻,如何把食品生产安全管制的严格与灵活就业的宽松结合起来,避免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行政管理怪圈,还需进一步考虑。
“摊贩摆摊还需领证,限制流动摊贩确实有悖于现代生活,离老百姓的实际需要非常远。”对于条例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从事食品摊贩的,需取得登记卡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条款,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费汉定提出疑议,“登记卡到底是什么?如果是一种许可、准入,那么乡镇一级是否有权发放;如果不是许可,那么摊贩没有领取,日后若是发生了行政诉讼该如何处理,政府如果要管的这么多,还是要把登记卡这一块梳理清楚”。
广州市公共安全重点研究基地主任马建文指出,条例中对于小摊贩设定的责任较重,法律责任共计14条,其中11条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只有3条针对监管执行主体,从设定权利、责任方面来讲,显然不是很平衡。“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罚款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于小摊贩来说处罚过大,还需再斟酌。”
修订稿在网上公布后,就有不少网友跟帖指出,小摊贩的确为社会提供服务、便利,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那么对于他们到底该如何管理,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丛中笑认为最需要着重考虑的是小摊贩对公共环境卫生的影响,条例中有关的规定,如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还需进一步细化,不要停留在口号式的规定上。
此外,对于条例中第五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费汉定表示,对于乡镇、街道办的放权不太符合礼法常规。
同时,论证会上多数专家代表也认为,对于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的管理授权到县一级政府即可,无需再向下放权予乡镇、街道办一级。马建文表示,若直接把权限授予给乡镇,那么县级政府在工作上则处于被动,对于执行合力是不利的。南方日报(记者/辛均庆 实习生/王一淇 通讯员/任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