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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08條之一 【食品監管瀆職罪】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414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報記者趙陽
本報見習記者蔣皓
“做屠宰的不吃肉,有注水﹔種大棚的不吃菜,下了毒﹔至於拿老鼠肉當羊肉賣的,儼然已經成了業界良心”。這句“戲言”某種程度上反映出我國目前食品安全所面對的嚴峻形勢。而食品安全監管者作為“守門人”,在履行監管職責時的“走失”,已成為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多發的重要原因。
針對食品安全犯罪背后所存在的瀆職犯罪,檢察機關主動介入。《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檢察院了解到,今年1月至4月,全國檢察機關在查辦和預防發生在群眾身邊、損害群眾利益職務犯罪專項工作中,已立案查處危害食品安全瀆職犯罪案件139件191人,還有一批案件線索正在排查中,有效促使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積極主動承擔起食品安全“守門人”責任。
瀆職多與經濟犯罪交織
湖北省襄九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至2011年3月長達3年多的時間裡,非法生產鹽酸克倫特洛2700余千克,銷售給河南、江蘇等地飼養戶,非法獲利250余萬元。致使食用該產品的大批生豬不符合安全標准,危害到群眾生命健康安全,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400余萬元,間接經濟損失1.61億元。
而這種后果以及所帶來的連鎖反應,完全有可能在2008年6月就被有關部門發現、制止和懲罰。
2008年4月,湖北襄樊市有關部門召開興奮劑專項檢查工作會,要求各地對所轄化工企業進行摸底檢查。6月5日,時任襄樊南漳縣工商局九集工商所所長的周某,在未深入襄九公司車間、倉庫檢查的情況下,就在有關表格上寫下“經實地檢查,該企業証照齊全,無興奮劑產品,也沒有使用相關原材料、輔料。”事實上,襄九公司第二天才向周某提供原料和庫存產品明細。而南漳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副局長流光志未提出任何質疑,便在南漳縣工商局提供的表格上簽下“該產品不屬興奮劑”的研判意見。
“分析全國檢察機關2011年至2012年查辦的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瀆職犯罪案件,玩忽職守罪比較突出,佔比51.6%。”最高檢瀆職侵權檢察廳瀆職案件檢察處負責人表示,由於食品生產和銷售環節多、流通廣、監管復雜,發生安全事件通常是多個監管部門、多個監管人員共同瀆職造成,因此串案、窩案也比較多發。
“此外,瀆職犯罪與經濟犯罪相交織的狀況,佔瀆職犯罪相當比重。”該負責人表示,權錢交易是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瀆職犯罪的一個重要誘因,一些監管人員之所以濫用職權,包庇縱容非法食品企業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有毒有害的食品,就是因為存在貪污賄賂等貪利型犯罪。
逾九成瀆職案發自基層
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最高檢在開展的嚴肅查辦危害民生民利瀆職侵權犯罪專項活動中,查處食品安全領域瀆職犯罪311件465人。而今年僅1月至4月,就已經查處139件191人,呈現大幅增長。
除各級檢察機關加大打擊食品安全領域瀆職犯罪力度外,食品安全領域瀆職犯罪多發現象還有其他一些綜合性因素。
“大約90%以上食品安全瀆職案件發生在基層,基層監管人員主動履責意識有待提高。”該負責人說,一些監管人員對轄區內存在的食品行業“潛規則”不聞不問,或者長期坐視不管,或者在監管活動中走過場。
“當然,這與監管對象過多、區域流動性較大,監管部門職責交叉、權責不明等客觀原因也有關。”據介紹,在我國,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能的有食品安全委員會、衛生行政部門、農業行政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各級地方政府。
“食品安全監管涉及原料來源、生產加工、運輸消費等各個環節,每個環節都可能存在監管瀆職行為。從查處情況來看,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問題尤為突出。”數據顯示,在今年查處的191人瀆職犯罪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43人,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30人,工商部門29人,這3個部門佔比就超過一半。
經過對發案情況進行分析,7個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易發多發:違法為不符合食品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辦理經營許可証、衛生許可証﹔不認真履行職責,放縱制售假冒偽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偽造食品合格檢驗結果、對應當檢驗的食品不檢驗或錯誤出証﹔不認真履行環境監管職責,造成重大食品污染事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食品安全監管事故發生,嚴重危害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包庇、縱容非法違法生產,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充當犯罪分子“保護傘”。
潛伏性致瀆職証據滅失
“各地檢察機關加大力度查處食品安全瀆職犯罪,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碰到一些問題和困難。”該負責人說。
據介紹,涉案單位移送是食品安全監管領域瀆職犯罪線索的重要來源,但相關食品監管職能部門從自身部門利益出發,害怕移送犯罪會損害聲譽,對出現的有關瀆職犯罪,缺乏主動移送動力,甚至會設置障礙。
“食品安全瀆職犯罪主體是食品監管執法人員,他們的瀆職行為隱蔽在日常監管工作中,具有較強的專業性。”這位負責人說,一些監管部門以檢測技術有限或者監督體系標准不完善等為由進行推脫,影響了檢察機關調查的效率和科學性。
此外,食品安全犯罪往往具有潛伏性和延續性,不少有毒有害食品食用一兩次不會出現問題,但是長期食用就會嚴重危害人身健康。食品監管瀆職導致的后果,在時間上和空間上容易發生變化,相關証據容易滅失,為食品監管瀆職人員掩飾犯罪行為提供了便利。
今年以來,最高檢加強與公安機關的聯系配合,對公安機關移交的一批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線索,最高檢審查后向各地檢察機關轉辦、交辦248件。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制定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了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人員瀆職行為的定性,有效指導了司法實踐。這名負責人表示,最高檢加大了案件督辦力度,及時派員趕赴有關地方,督導下級檢察機關依法查辦危害食品安全瀆職犯罪。
據了解,在即將舉辦的第15個全國檢察機關舉報宣傳周中,最高檢瀆檢廳要求全國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部門通過宣傳挂圖、宣傳片等形式宣傳反瀆職工作,通過進機關、進企業、進鄉村、進社區等方式,深入瀆職侵權犯罪易發多發部門、地區,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