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在某商场花费592元购买了两种减肥食品。买回后,赵先生在看产品说明时感觉描述的效果过于夸张,便登录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结果不出所料,在网上输入所购产品的产品批号、卫食健字等信息,显示的均不是所购商品。赵先生十分气愤,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报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对该商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赵先生购买的两种减肥食品均系假冒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赵先生将该商场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价款592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5920元。
【审理结果】
庭审中,被告某商场认为,赵先生服用产品后并未造成损害,故只同意退还货款,不接受十倍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商场返还原告赵先生货款592元,并支付赔偿金5920元。
【律师评析】
首先,被告某商场是问题食品的销售者。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也就是说,销售商品前应履行验货程序,只有验货合格才能出售。被告某商场出售的两种减肥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应推定该商场具有主观明知的过错。
其次,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即只要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应当对消费者承担上述的法律责任。同时,本案原告赵先生支付592元购买了假冒产品,客观上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某商场有关没有给赵先生造成损失的抗辩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也不能仅仅退还价款了事。综上,被告某商场除退还原告赵先生592元价款外,还应赔偿十倍于该价款的赔偿金5920元。
再次,我国法律对赔偿义务人科以的赔偿责任分为两种:一是补偿性赔偿责任,一是惩罚性赔偿责任。前者是指法庭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判令责任人支付赔偿数额,功能在于弥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后者是指法庭判令责任人支付的赔偿数额超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数额,目的在于惩戒责任人,同时,对他人也起到一种警示教育作用。(吴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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