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某从饭店收购来废油,然后经过加工后掺入到色拉油中制造出“食用油”出售。最终司某被判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而且在一年缓刑期内,禁止从事食用油的生产与销售。
被告人司某,女,是销售色拉油的个体经营户,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间,她从日照市多家饭店收购煎炸食品等反复使用过的废油,经过加热、过滤、提炼后,掺入到色拉油中制造出“食用油”出售。
不到半年的时间,司某非法提炼废油共计六百四十余斤,销售给日照市某饭店。
今年3月8日,被告人司某携带其生产的近一百七十斤“食用油”准备销售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司某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掺入到色拉油中予以销售,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综合考察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危害以及其认罪态度后,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用油的生产与销售。(记者 彭彦伟 通讯员 彭学坤 王兴华)
(来源: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