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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第九届消费者满意单位评选活动拉开帷幕

来源:市消费者协会 发布时间:2011-11-3 11:38:04 阅读:253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广泛宣传“消费与民生”年主题,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弘扬维权,引导消费,扶优限劣,促进广大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推动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深入发展,由市消费者协会、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开展的日照市第九届消费者满意单位评选活动,于10月份拉开帷幕。

  此次评选活动坚持企业自愿报名的原则,凡属日照市第八届消费者满意单位或符合参评条件的单位,均可报名参评。对自愿报名参加评选的单位,先有各区、县消协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审查、全面评议,再由市消协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日照市第九届消费者满意单位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各区、县及市直企业报送的参评材料进行审核,达不到参评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凡报名参加评选的企业,均须参加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达到80%以上者,可作为日照市第九届消费者满意单位候选企业。然后由市消协、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成日照市第九届消费者满意单位考核小组,按照考评分类标准对被推选企业进行实地考查,并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进行综合分析、评议审核后,向社会公示,确定日照市第九届消费者满意单位。

  日照市第九届消费者满意单位参评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报名参评。

  (一)日照市第八届消费者满意单位;

  (二)近两年受到国家和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表彰的单位;

  (三)近两年在生产、经营、服务等方面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单位;

  (四)近两年在节约能源,推崇绿色消费、科学消费及环保事业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

  (五)近两年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六)各区、县消协及有关部门推荐的优秀民营企业和其它优秀单位;

  (七)近两年未发生价格欺诈及其它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

  (八)近两年产(商)品经有关部门抽检未出现质量不合格、未发生较大安全和质量责任事故或群体投诉事件的单位;

  (九)近两年未因产(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或执法部门处罚的单位。

(李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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